释义 |
法律分析: 新中国反腐第一大案是刘青山,张子善案。 一、案件简介: 这一案件有关资料显示,1950年到1951年短短一年时间里,他们的主要犯罪事实有三项: 第一,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建筑款,克扣地方粮、干部家属救济粮、民工供应粮等公款总计达171.6亿多元(旧币),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所谓“机关生产”。 第二,勾结奸商,从事倒买倒卖的非法活动,以49亿元(旧币)巨款倒卖钢材,使国家财产损失达21亿元;为从东北套购木材,他们不顾灾民疾苦,占用4亿元(旧币)救灾款,还派人冒充军官倒买倒卖。 第三,刘、张二人生活腐化堕落,拒不悔改,他们从盗取的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共达3.78亿多元(旧币)。刘青山还吸毒成瘾;张子善为隐瞒罪证,一次销毁单据300余张。四是破坏国家政策。他们以高薪诱聘国营企业的31名工程技术人员,成立非法的“建筑公司”,从事投机活动。五是盘剥民工,将国家发给民工的好粮换成坏粮,抬高卖给民工的食品价格,从中渔利达22亿元(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