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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讯逼供罪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释义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案件的主体多元化,多发生于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讯过程中,方法更具隐蔽性,时间、地点具有一定特殊性,多集中于基层办案单位。这表明公安干警整体上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提高,但仍需加强基层侦查队伍的依法办案意识。
    法律分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特征:
    1、是犯罪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在主体身份上由原来主要是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以及借调人员等在内的多重结构。这种主体变化表明,一方面,公安干警整体上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逐步提高,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不再冲动试法;另一方面,少数违法干警存在着规避法律的心理,他们为了易于逃脱或减轻后果责任,不再亲自实施刑讯逼供,而是指挥、指使、暗示协警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2、是刑讯逼供多发生于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讯过程中。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排查范围不易确定,案件难以突破以及破案时限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审讯人员试图以刑讯逼供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
    3、是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刑讯逼供的方法已经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变相肉体和精神折磨,而且即使采用酷刑手段获取口供,也往往使用不易留下明显痕迹的方法。
    4、是时间、地点具有一定特殊性。刑讯逼供案件一般常发于留置、盘查和初次讯问期间,地点多为派出所、看守所内的审讯室或其他隐蔽性办案点。
    5、多集中于基层办案单位。这一方面是因为基层办案单位承担着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另一方面也说明基层侦查队伍的依法办案意识还有待提高。
    结语
    刑讯逼供罪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其特征包括犯罪主体多元化、多发生于特定案件侦讯过程中、方法更具隐蔽性、时间、地点具有特殊性,多集中于基层办案单位。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意识,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公安干警应依法办案,严守职业道德,确保人权和法律的尊严。只有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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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