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继承开始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纳税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由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与债务人无关。债务人的遗产应当优先偿还,剩余财产应当归继承人所有。如果债务人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除非他愿意偿还不能偿还的部分,否则继承人没有责任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