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人能否直接起诉第三方? |
释义 | 在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中,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受托人无权干涉。关于溢价款的有效性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达成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及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是有效的。如果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受到损失,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委托人也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有些受托人为了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会主动透露委托人的存在,例如出示委托授权书、委托合同等文件,让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身份,从而促进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这情况下,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的效果是一样的,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与受托人无关。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区别 代理人与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区别: 1、委托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代理行包括法律行为; 2、代理行作用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而委托行为则作用于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 3、代理行为是单方行为,为委托行为属于双方行为。 二、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1、关于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问题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关于溢价款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溢价奖励的约定系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法规,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损害赔偿如何去承担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结语 有些受托人为了促进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会主动透露委托人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的效果是一样的。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与受托人无关。在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另外,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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