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 |
释义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需符合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其中买卖是最广泛的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需要办理过户登记,而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需要经过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若不符合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非法的。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呢?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但若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并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就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签订转让合同。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也会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需要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则需要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非法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什么?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结语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否则就是非法的。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三种方式。在转让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款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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