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财产权益划分 |
释义 | 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及隐藏共同财产的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可协商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隐藏共同财产行为包括擅自转让、隐匿房产、以他人名义购房等。处理方法需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善意第三方利益,分割房款并由过错方承担损失。隐藏共同财产需调查取证,关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 法律分析 一、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哪些行为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1、擅自转让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则。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户成功。 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夫妻双方就需要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至于,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2、隐匿房产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入比较好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入较高,又有心计,离婚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再分割财产之列。这种情况的取证比较困难,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也需要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功夫。 结语 离婚财产的分配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处理。对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擅自转让、隐匿房产或以他人名义购房等,需要通过调查和证据来解决。在处理这些情况时,法律会保护善意取得方的利益,同时对损失的承担也要根据过错方来确定。因此,离婚双方需要慎重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确保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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