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需在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结婚证的办理程序是: 1、男女双方必须持相关证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证件包括: (1)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签字声明; (3)男女双方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2、男女双方按照要求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保证信息填写正确交由工作人员审核。 3、男女双方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签名或按指印。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确认信息无误,满足结婚条件给予登记,发放结婚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