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取保候审金委托人需要带什么 |
释义 | 取保候审担保金由县级以上实行行政机关统一扣除和管理方法。收走担保金的决策、退回担保金的决策、对担保人的处罚决策等,理应由县级以上实行行政机关做出。 被取保候审人委托他人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受委托人应当持有被取保候审人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另外还应携带被取保候审人解除取保候审和退还保证金的相关法律文书。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对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很有可能被判管控、拘留或是单独可用附加刑的; (二)很有可能被判刑期之上酷刑,采用取保候审不至于产生社会发展危险因素的; (三)身患比较严重病症、日常生活不可以自立,孕期或是已经喂奶自身宝宝的女性,采用取保候审不至于产生社会发展危险因素的; (四)羁押期限期满,案子并未受理,必须采用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部门实行。 二、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合同具有特别的性质,其成立大多数建立在当事人信赖关系的基础上。委托人选择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其对受托人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为基础的。而“信赖”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就应允许委托人或受托人随时解除合同而不需要给出其它理由。因为一旦这种信任关系不复存在,即使合同仍然有效也很难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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