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罚金会由家属承担吗 |
释义 | 一、罚金是否会牵连到家属? 涉嫌犯罪被法院判处罚金,是针对犯罪分子本人的处罚,不会牵连到其家属,但是允许家属代为缴纳罚金。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三、法院罚金是否会有滞纳金?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相对人进行新的金钱支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款的具体形式。 其特征如下: 1、适用于负有金钱支付义务; 2、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的; 3、可重复,具体表现为按日加收。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款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形: 1、限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数额虽多,但缴纳并不难;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款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强制支付; 3、判决缴纳罚款,指定期限届满,罪犯有能力拒绝缴纳,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不能全额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回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 5、减少或免除缴费。因遇到不可抗拒的灾难缴纳确实有困难,可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罚金。因此,法院罚款不会产生滞纳金,因为一旦发现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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