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工程合同违约金按约定或合同总价计算;工期延误违约责任中,承包方可主张工期顺延权;承包方因发包方未提供施工所需材料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承包建筑工程是否交押金需双方协商,押金可用于担保债务履行。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承包建筑工程是否交押金 是否交押金,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要求,只有建设性意见,就看你与发包方的签定劳务合同时,双方的平等自愿地协商。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时,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工程合同的违约金计算,如果合同有具体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没有约定处理。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一般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对于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承包方可以主张工期顺延权,当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时,承包方的工期顺延请求应得到支持。至于是否交押金,国家法律并无硬性要求,双方应在劳务合同中自愿协商确定。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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