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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催收工程款无支付能力该怎么办?
释义
    拖欠工程款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讨,施工人应将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增加取款几率。生效判决后,施工人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失去最佳时机。施工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申请查封账户促使发包人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可申请其破产并追究股东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价款,并以竣工结算文件为依据。实际施工人可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负责。
    法律分析
    无支付能力拖欠工程款可以走诉讼程序追讨工程款。
    1、很多拖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生效判决后,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1、根据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结语
    追讨工程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在起诉发包人时,施工人应将业主列为共同被告,以增加取得工程款的几率。生效判决后,施工人不应观望和侥幸,而是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此外,施工人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可以考虑申请发包人破产,以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价款,并可以将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以优先受偿。最高法院解释还规定了发包人不予答复的处理方式,以及实际施工人起诉违法分包人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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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24 21: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