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招生原则:(一)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同步开展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和同步注册学籍。各学校的录取结果将及时向公众公布。(二)坚持就近录取。公立学校根据今年招生目标和招生能力的分布,安·在排招生范围内符合录取要求的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相对就近免费入学。民办学校原则上在审批范围内招生。(三)坚持免试录取。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严格执行免除学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考试的规定,不得以面试、考核的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招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