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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关系证明找需要什么部门
释义
    法律分析:收养关系证明找民政部门。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收养协议的,应当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应当登记之日起成立,当事人要求办理公证登记,还应当办理公证登记。因此收养关系的证明应当找县级以上的民族部门,由民政部门对收养关系进行评估,对合法的收养关系进行登记。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收养需要的材料如下:
    1、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4、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的证明;
    6、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表;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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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6: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