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关系证明找民政部门。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收养协议的,应当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应当登记之日起成立,当事人要求办理公证登记,还应当办理公证登记。因此收养关系的证明应当找县级以上的民族部门,由民政部门对收养关系进行评估,对合法的收养关系进行登记。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收养需要的材料如下: 1、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4、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的证明; 6、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表;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