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婚女方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
释义 | 军婚要求的材料包括:女方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双方合影照片4张。军人还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下,离过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一审判决书已生效证明;丧偶的需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 法律分析 军婚的要求的材料: 1、户口簿(女方)。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现已自愿)。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7、特殊情况的,需要加带以下材料: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拓展延伸 军婚女方应准备哪些文件和证件? 军婚女方需要准备的文件和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如军官证、士兵证)、配偶的军人身份证明文件、配偶的户口本、配偶的婚姻证明文件、配偶的身份证明文件、配偶的工作单位证明、配偶的收入证明、配偶的户口迁移证明、配偶的社保证明、配偶的纳税证明、配偶的银行流水等。具体需准备的文件和证件可能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军婚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结语 准备军婚所需的文件和证件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双方合影彩色照片以及军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下,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或判决书,并出具已生效证明书,丧偶需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等。具体需准备的文件和证件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军婚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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