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一、土地确权后还能更改吗、条件和流程是怎么样的 土地确权后是可以更改的,条件如下: 1、新户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新户主为当地农业户口; 3、依法转让、互换承包地,且没有权属纠纷的;等等。 流程如下: 1、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县级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4、通过后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修改户主,并注明“变更”。 二、土地使用法律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农村土地承包法》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但对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法院不予受理。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法院将不予受理。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规定,建立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管护新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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