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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2023年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
释义
    四川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发放条件为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将受到严肃查处。
    法律分析
    一、四川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
    四川人社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
    需调整为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地区,由地级市人社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调整方案上报我厅,我厅会同安监、卫计、工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
    二、发放高温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是高温天气。按照要求,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则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三、企业不发高温补贴会被怎样处罚?
    省人社厅已要求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高温津贴落地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拓展延伸
    四川2023年高温津贴发放政策有何变化?
    2023年,四川省高温津贴发放政策将出现一系列变化。首先,高温津贴的标准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未来的气候变化和经济发展需求。其次,发放对象范围可能会扩大,涵盖更多受高温影响的人群,如户外工作者、农民工等。此外,发放方式也可能进行改进,采用更便捷、高效的电子化发放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高温津贴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这些变化旨在更好地保障高温下工作者的权益,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已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并由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需要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地区,地级市人社部门将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备。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协商、合同或规章制度等方式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并纳入工资总额。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未来,四川省高温津贴政策可能会有进一步变化,包括标准调整、对象范围扩大以及发放方式改进等,以更好地保障工作者权益和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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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1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