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王某将车辆卖给了肖某,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车辆出卖人王某和买受肖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买受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肖某赔偿原告各种损失36万余元,出卖人王某不承担责任。,2007年6月22日,王某将其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肖某所有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0年3月肖某驾驶该车在许南路八矿段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虽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该车已实际交付给被告肖某,王某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该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时起已转由被告肖某承担,因此原告要求由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诉。,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交强险利益应该随着车辆一块转移为新车主享有,办不办交强险过户的批改手续,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新车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