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按照哪些情况分别处理 |
释义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审法院对哪些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径行裁判为例外;现在不叫径行裁判,新民事诉讼法改为了不开庭审理。所以民事诉讼法第169条限制了不开庭审理的范围只有: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第二审程序一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院对哪些刑事申诉案件应重新审判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比如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错误、主要事实证据尚未查清、冤案、错案、刑讯逼供等。 法院对哪些刑事申诉案件应重新审判 法院对以下这些刑事申诉案件应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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