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负面效果 |
释义 | (1)对当事人而言,在交管部门调解无需交费,向法院起诉诉讼费也远比仲裁费用要低廉。仲裁委员会在交通大队设立调解中心,有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之嫌。由于仲裁委员会在交通大队设立调解中心,会使有的当事人误以为这是必经程序,或者使其误以为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事实上,即使撇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这个问题不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不可能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持仲裁调解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结果只有一个: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浪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其合法权益却未能获得充分及时的保障。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涉及的当事人除了肇事司机和受害者,还有车主(车主和司机经常不是同一个人,有的车属于单位所有)、挂靠单位(营运车辆挂靠经营情形下)、保险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属于必要诉讼主体)等。在交管部门进行的调解,肇事司机、车主和受害者以外的涉案主体一般不会参与,交管部门和仲裁委员会也无权强制涉案主体参与调解。仲裁调解书在遗漏当事人情形下作出,显然不利于受害者的权益保护。 (3)交管部门的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审理,主持调解或依法判决,一切均可依法有序进行。仲裁委员会的介入,意图以仲裁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原调解书以强制执行力,迫使法院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予以执行。虽然法院对此类仲裁调解书裁定不予执行,但从受理到审查再到作出裁定仍然是对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法院的不必要负担,也是对既有规范程序的画蛇添足。 一、仲裁流程有什么步骤 1、案件受理 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3、调解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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