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劳务工程中债务人向债权人交押金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要求,只有建设性意见。也就是说具体是否要交押金主要取决于发包方的自主意识。在签定劳务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自愿地协商,是否交取押金或者押金的具体数额。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并且不存在纠纷后,债权人应当将押金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十条 当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 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设资金中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