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仅有电话口头威胁,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构成犯罪。电话口头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涉嫌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恐吓罪这一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恐吓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恐吓他人的;(三)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