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缓刑的构成累犯吗 |
释义 | 判缓刑的不构成累犯。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故不构成累犯。 一、累犯主要有哪些构成要件 累犯主要有主观条件、刑事条件、时间条件三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是累犯的主观条件。假如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刑事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是累犯的刑事条件。换句话说,累犯前罪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前后各罪判处的刑罚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不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或赦免后五年内,是累犯的时间条件。 二、有前科是否构成累犯 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一般累犯要满足以下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科是过失犯罪,甚至只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那么其再犯罪就不构成累犯。(2)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科被判处的刑罚不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其再犯罪就不构成累犯。(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有前科的人再犯罪的时间已经超过5年间隔的,也不构成累犯。(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有前科或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认定特殊累犯的条件: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如果前科是上述三种罪名的,且犯罪时已经成年的,一律构成累犯,需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毒品再犯与累犯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对前后罪犯种类规定不同。 一般累犯前后罪的罪种,除过失与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前后罪都是普通刑事犯罪,或其中一罪是普通刑事犯罪,另一罪是刑法上任何一种故意犯罪,都具备构成一般累犯的要件。毒品犯罪的再犯先后所犯的罪限定为《刑法》第356条规定的那五种形式,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前后罪只要有一点不符合,即不再采用毒品再犯的从重来加以定罪量刑。 (二)二者在刑罚上的要求不同。 一般累犯明确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或应判处的刑罚在有期徒刑以上,这是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也就是说,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否则不构成累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面情况,最后在判决书中所判处的刑罚,同时,“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除了有期徒刑以外,包括死缓和无期徒刑这二种法定刑,而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后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民法院最后确定其宣告刑是否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所受刑罚的轻重没有加以规定。只要求前罪是判过刑,至于被判处的是主刑或附加刑、实刑或缓刑没有限制,且后罪应判何罪何刑也没有要求。 (三)两者时间间隔的要求不同。 一般累犯之后罪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实施。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而附加刑尚在执行中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不影响其构成累犯。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也应当认为是刑罚执行完毕,如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按累犯论,以数罪并罚加以处理。但缓刑期满并非刑罚执行完毕,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缓刑期满以后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前后五年间隔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赦免之日起计算;对于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刑满之日起计算。毒品犯罪再犯却没有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加以限制,不论经过多少年,只要再犯《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的,都要从重从严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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