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应根据放弃债务债权的具体情况确定,有时放弃债务债权仍会产生部分增值税。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的损益。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债权人不单独向债务人支付增值税,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债权人单独向债务人支付增值税的,债务重组利得应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