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规定临时会议应当于15日前通知各股东,但对于通知的方式并未作具体的规定,因此,只要能够达到通知的目地,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程序,通知的方式并无限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