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身份证注意事项 |
释义 | 办身份证注意事项如下: 一、拍摄照片 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应先到派出所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室拍摄人像照片。居民身份证相片为彩色正面免冠头像,相片要求真实反映领证人容貌、特征、不得对相片进行任何修饰。拍摄时头和脸不得歪斜和侧转,将头发理好,长发者应露出两耳,发髻不得盘在头顶,不得染彩发,头发蓬松超出图像裁切范围的,应予以整理,应清洗脸上的汗水和油污,油性皮肤应在脸上擦拭少许粉,必须穿着深色有领衣服,应脱去帽子,不得穿着工作制服、穿浅色上衣、戴深色镜片眼镜、戴有饰品。 经常戴眼镜的公民,按规定必须佩戴眼镜,如眼镜片有反光应换戴拍照点提供的无镜片眼镜框;不得佩戴各种首饰,化浓妆不能拍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允许少数民族人员佩戴头饰照相。居民身份证相片实行免费多拍优选,原则上拍照次数不超过3次。 二、办证申请 (一)首次申领: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换领:公民凭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申请办理;如不能出示有效证件,通过人口信息系统人像比对、指纹比对能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公安机关也予以受理。 (三)补领:公民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申请办理(2年内采集过身份证相片的,可使用原相片)。 (四)临时居民身份证:广西区内户籍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由申请人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我市任一临时居民身份证办证点申请办理。 三、指纹采集 采集指纹时手指表面应保持清洁且无污物,手指无指套、指膜等覆盖物;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左手后右手,各注册一枚指纹。手指按照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的顺序采集。按捺手指与应采集的手指指位一致,手指指肚向下,平放在指纹采集器窗口,手指中心花纹应位于采集窗口中心区域,向下按压保持不动,直至采集完成。一幅图像采集完成后,手指应离开采集窗口,手指不得侧放、横放、倒放、旋转、滚动和移动等;指纹图像应为手指第1指节以上的正面纹线,图像应端正。 四、办证工本费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张,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40元/张;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张。 五、制证时限 公民自愿选择通过快递方式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8个工作日、农村及其他偏远地区10个工作日内寄达收件地址;选择到受理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1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18个工作日内寄达发证点。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自受理开始2小时内立等可取。 六、证件领取 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领证通知短信指定的领证时间到受理地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领取证件。属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凭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代为领取居民身份证,但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本人必须到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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