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包人对于不能修复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以拒付工程款,如果该质量问题能修复的,不能拒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不能修复的,可以拒付工程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