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故意调换婴儿,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情节恶劣的行为包括,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等。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是直接加害于被害人的身体,如打伤、刺伤、烧伤等。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