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夫妻分居两地的财产各归各人,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抵偿。已付彩礼可请求退还。共同经营时入伙财产给一方所有,另一方应得补偿。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离婚诉讼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生产收益、知识产权、继承财产、一次性费用、个人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和养老保险金。 法律分析 女方带孩子离婚分财产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离婚诉讼仅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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