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不是属于处罚执行 |
释义 | 申请行政复议,并不是处罚的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是对处罚执行的救济程序,但是在复议期间,除具有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等情形的以外,行政处罚行为不停止执行。 一、行政诉讼法56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56条的司法解释: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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