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子不住需要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对整个小区的管理是一种公共性服务,包括对该空房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因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居住停止,业主无论是否入住,只要办理入住手续均应从办理入住手续后按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