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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怎么样规定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释义
    在这5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和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具有“执行”和“罚”的双重属性。从目的上看,罚是为了实现基础决定的内容,是一种以罚为手段的强制执行行为。税法规定的加处滞纳金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加处罚款,两者都是指对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支付行政相对人按日按金额比例加处金钱支付的行为,二者可以相互使用。《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处罚法》规定,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是3%。按照这一比例,基础决定的罚款数额将在33天到34天之间翻一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基础决定的数额,如罚款1万元,执行罚的数额不得超过1万元,即罚款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如果自行政机关加处罚款之日起超过30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经行政机关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代履行在学理上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履行费用。《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仅限于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情况。例如,载重运输车辆翻覆在高速公路上妨碍了道路通行,当事人却不及时将翻覆的车辆拖走,可以通过代履行迅速使高速公路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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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