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
释义 | 拆迁安置补偿时间界点是根据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合同后发放并在征收之前补偿到位。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物权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有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上述法条列于民法典第二篇所有权下第四章一般规定当中,因此,可以肯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一定的物权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一般来说都比较多元复杂,不管是房屋置换还是货币补偿,或多或少均会涉及到物权,而且还可能是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充分等各种权利均涉及。所以说,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应该被界定为房屋所有权中独立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传统权能的一项综合性权能。 (一)在民法意义上,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同一的,仅仅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在拆迁事实基础上的存在形态,即房屋所有权阶段性地不以房屋实际存在为前提,同时又不是在拆迁安置完成后形成的安置所有权和安置地使用权,仅是产生上述新物权的法律基础,因为期间可能介入如补偿方式选择、拆迁安置权益处分等法律行为。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运行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包括补偿款、补助费、安置房或者安置地指标等诸多内容,全面涉及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也正是因为这些综合性特点,其运行结果将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或者产生。 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建立和完善,不是简单的将原由的陈旧条列进行简单的重组增减,而是要在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民法典》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借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相关法规的实施经验。既满足当前的现实诉求,更要着眼于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和征收。遵循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原则,探索土地所有权归属与土地使用权补偿归属分离的办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体现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杨*明说。 (一)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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