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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不服状告公安交通事故诉讼
释义
    崇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本市首例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不服公安机关所作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报2月23日曾作报道)。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法院是否该受理此案这一老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这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引起了公安部门的关注。开庭前,来自包括崇明县的本市多个区县公安局的30多人已在旁听席上就座。一位女同志告诉笔者,来旁听是为了借鉴经验,以便以后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开庭后法官简单交代了此案:去年9月,袁-忠因不服崇明警方先后两次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向崇明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起初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未予受理,袁-忠不服而上诉。同年11月,市二中院裁定撤销崇明县法院的原裁定,指令该院受理。昨天开庭时,主审法官明言:按照二中院的意见,此次开庭是作“尝试性审理”。法庭上,双方仍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此案是否应由法院审理这一问题上。袁-忠的代理律师指出,按照去年3月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崇明县交警大队则辩称,自己所作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有可能是刑事侦查行为,可能是行政执法行为,也有可能是民事调解行为。昨天,崇明法院还审理了另一件与此案类似的行政诉讼案,被告也是崇明县交警大队。据悉,去年8月,郑州中原区法院对全国首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不服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做出判决,但法律界对此类案件是否应由法院受理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一、服事故认定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不服事故认定书的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1、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五年一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2、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该如何处理?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进行救济?如果可以救济,则如何进行救济?
    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则须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审查判断,而不是不加审查一概当然认定采纳。如果达成调解发生“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责任书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采纳交通事故认定的意见,需要经过证据审查以后方可以确定。但是,实践中,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责任心,否则,交通事故一旦认定,几乎就只有理论上更改的可能,而这正好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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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9: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