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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房人是否可以要求无理由要求退房
释义
    退货与退房属于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法律后果,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除非存在法定条件,商店完全可以拒绝退货要求,之所以同意退货是因为商店周围存在有共同需求的客户群,被退商品短时间内可以另行出售,商店不会出现积货风险,同意退货还可以营造良好口碑,固定长期客户。但商品房毕竟不是普通商品,商店退货的道理不能当然适用于开发商退房。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12条、13条、14条、23条将法定解除条件具体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合同解除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如果存在《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情形,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何时买房人能要求退房
    买房人可要求退房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
    2、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买房人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
    3、买房人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
    4、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5、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6、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买房人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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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