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邮政、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消费贷款合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30日将合同文本报办理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旅游服务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 (六)消费贷款合同; (七)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八)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所列合同的文本有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供方拟使用的合同文本已由上级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须备案,但合同文本变更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