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后房产过户配偶一方不可独立完成。房产是财产的一部分,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在处置财产时,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原产权人夫妻在办理财产过户时,需要在受理窗口签字盖章。工作人员应核对原产权人提供的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结婚证,确认身份。结婚证遗失的,可以到居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婚姻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