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