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可以不取消遗嘱的继承权吗 |
释义 | 所谓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公民不仅可以通过设定遗嘱的方式改变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把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公民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该遗嘱无效。被遗嘱剥夺继承权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可依法律规定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必要时,还可以适当多分一部分遗产。 一、怎么立遗嘱才是有效的 遗嘱的有效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遗嘱人必须具备遗嘱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立遗嘱;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胁迫、欺骗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包括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二、意定监护能继承遗产吗 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制度,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书面指定被委托者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意定监护人无法定继承权,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另外,不存在遗嘱或是遗赠抚养系协议时,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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