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及理解 |
释义 | 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在于:强制措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强制措施适用于诉讼全过程,刑罚在判决后适用。刑法规定了主刑和附加刑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在于: 1、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而刑罚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再犯罪; 2、强制措施适用于自刑事诉讼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的全过程;而刑罚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确定判决之后适用。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指南 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是刑事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指南。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和防止被告人逃避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手段,如拘留、取保候审等。而刑罚则是指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罪行的性质和情节,对犯罪分子进行的法律制裁,如有期徒刑、罚金等。了解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指南,有助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在实践中正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正义的实现。 结语 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是刑事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强制措施旨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刑罚则旨在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而刑罚则在判决生效后适用。律师和法律从业者了解这些概念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指南,有助于正确运用法律规定,维护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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