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 |
释义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一方面存在着因诉讼时效中断,因第三方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加以确立。同时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充抵自己的债权。 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哪些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的权利有: 1、实际权利,包括物权、物权、形成权、撤销诉讼和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 3、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反映债务的外部效力; 2、代位权是法定债权的权力。无论第三人是否同意,债权人都享有这种权力;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在内容上,代位权不是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权利,不能优先赔偿收取的债务人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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