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日前下发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违法嫌疑的侦查行为,应当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可视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排除非法证据。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为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充分保障。《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则将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工作。 意见将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范围限定在侦查阶段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其中以侦查活动中的非法取证行为为重点。明确规定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案件或者接到当事人等的控告、申诉、举报,发现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证人 证言,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或影响侦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等违法情形,尚未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根据现有材料不能排除违法嫌疑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意见指出,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报请、移送)审查 逮捕 的案件,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认定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 根据意见,调查结果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方式:对于未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答复解释工作;对于侦查违法情形,综合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情况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纠正;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部门)依法处理。此外,为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可视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排除非法证据。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