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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重劳动关系发生工伤由谁负责赔偿
释义
    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责任由新用人单位承担;企业内退人员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工作,工伤保险责任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指派、违规转包、个人挂靠都有特定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法律分析
    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与用人单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拓展延伸
    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责任纠纷解析及赔偿责任界定
    在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责任纠纷的解析及赔偿责任界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首先,双重劳动关系意味着员工在两个或多个雇主之间同时从事工作,这可能增加了工伤责任的界定难度。在解析工伤责任纠纷时,需要考虑各个雇主的责任承担程度,包括工作安全环境的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等。同时,赔偿责任的界定也需要综合考虑工伤的严重程度、员工的工资水平以及雇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因此,为了解决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责任纠纷,需要依法明确各个雇主的责任,并确保员工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结语
    在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责任纠纷的解析及赔偿责任界定是复杂而重要的。需要考虑各雇主的责任承担程度,包括提供安全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同时,赔偿责任的界定也需综合考虑工伤严重程度、员工工资和雇主经济能力等因素。为解决纠纷,需明确各雇主的责任,并确保员工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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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