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新增亮点如下: 1、未成年权益得到更大的保护,对受性侵未成年人索赔的诉讼时效做了特殊规定。 2、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 3、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4、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5、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6、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7、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