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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逮捕后的人身自由限制
释义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一般被关押在看守所或监狱。看守所是在法院判决前关押的地方,监狱是法院判决生效后的关押地。关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行动受限,并需参与劳动改造。羁押期限根据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时间而定。侦查阶段为14天至8个月零7天,审查起诉阶段为1个月至3个半月,审判阶段为20天至2个半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可根据案情复杂性和取证困难性延长。
    法律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人被关押在哪儿?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人被关押地是:
    逮捕后会关押在当地的看守所。一般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此时犯罪嫌疑人已被关押于看守所,然后由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总之,犯罪嫌疑人关押的地方大体就是地个地方,一是看守所,二是监狱,前者是法院判决生效前关押的地方,后者是法院判决生效后需要送监狱执行的关押地方。
    二、相关法律依据
    看守所关押的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侦查阶段14天至8个月零7天不等,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至3个半月,审判阶段20天至2个半月。
    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将这三个阶段的期间加起来,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
    看守所是关押未决犯的地方,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书下达且该判决书生效前,犯人均是关在看守所的。犯人能被关多久,主要取决于从他被抓到法院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长短。
    三、相关内容拓展
    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査、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犯罪嫌疑人自被逮捕之日起可以被公安机关最多关押7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一般是被关押在看守所或者是监狱。看守所是在法院还没有判决时候的关押地,监狱是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之后的关押地。在关押期间,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行动受到限制,并要按照要求或者规定进行劳动改造,争取宽大处理。
    结语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一般会被关押在当地的看守所或监狱。在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被关押在看守所,然后由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总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地方主要有两个:看守所和监狱。前者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关押的地方,后者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需要送入监狱执行的关押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根据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期限而定。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关押的法定时限。在关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行动会受到限制,并可能参与劳动改造以争取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七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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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