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
释义 | 民间借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公民个人或公司或企业若涉及放贷行为,其都有可能涉嫌成为犯罪的主体。其犯罪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若犯罪主体在其违法犯罪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的,如非法集资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则司法机关将对行为人采取数罪并罚进行严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主体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指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层人员,而是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要小很多。 2.客观方面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3.犯罪结果要求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结果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结果为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数额是否巨大不是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必要要件,因为对应法条中并无行为人非法获利及其数额大小的规定,而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背信经营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 三、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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