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签订地不是履行地。首先,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履行地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合同履行时间、方式和地点。其次,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后,如果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且根据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