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行政诉讼中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
释义 | 在行政诉讼中,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领取工资凭证、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加以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中哪些人可以做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行政诉讼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行政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追加第三人 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诉讼的拖延,缩短审理期限。追加第三人的操作流程:1、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2、法院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3、法院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4、法院将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5、法院判定没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行政诉讼代理人范围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的人。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2、《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便利。 行政诉讼代理人职责应该有哪些 行政诉讼代理人:1、行政诉讼代理人区分法定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亲权或监护关系。委托代理人需要根据授权区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2、委托代理人需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参加相关诉讼活动,不得超过代理权限做出相关承诺,否则相关不利后果,需要代理人自己承担。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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