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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怎么处罚
释义
    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与间谍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犯罪目的。若行为人同时使用窃听器材和从事间谍活动,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一、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怎么处罚
    1、构成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会这样处罚:行为人非法生产窃听专用器材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
    三、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后罪的犯罪主体是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间谍任务。本罪不具备这些条件。若行为人是为了完成上述间谍任务,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定间谍罪,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既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又从事间谍活动,二者之间没有关联,则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及间谍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的处罚如下: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生产窃听专用器材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与间谍罪相比,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犯罪主体不具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条件,且犯罪目的不是完成间谍任务。若行为人既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又从事间谍活动,将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及间谍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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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