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学校摔伤责任如何认定 |
释义 | 学生在学校摔伤责任的认定标准: 1、学生在学校摔校摔倒,学校有责任赔偿学生,但如果学校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管理和教育职责,学生自己摔倒,学校就不用负责; 2、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生摔倒,学校履行了管理职责的,学校不必承担责任; 3、如果成年大学生在学校受伤,只要不是学校人员或设施不安全造成的,学生自己负责。 一、在校园暴力中,学校失职行为有哪些表现?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 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2、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3、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学生送往医院,并通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这属于学校没有履行保护义务;如教师发现学生携带匕首等危险品进入学校等不当行为,没有履行管理义务。在上述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校园撞伤侵权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1199-1201条: 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学校致害学校会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没有明显过错,尽到了管理教育的责任,不承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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