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洒水、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一、办理材料: 1.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部门网站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打印网上申请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要求期限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预受理后,申请人申办人自选方式向办事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机关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四条 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